政府之文化責任與應有的行動,從未釐清界定。何種文化事務是政府應管的,何種是不必干預的,應管的又該管到甚麼程度,這些層面從未被政府納入考量。就行政體系而已,文化事務分散於內政部、教育部、外交部、經濟部、陸委會與文建會……等部會,各部會間缺乏文化共識,文化事務相互推諉,使文化建設無法全面推動,不論文化資產保存、人文自然景觀維護,藝文補助或文化交流,都在行政體系多頭馬車之牽掣下,難見成效。
節錄自:朱惠良,〈文化建設需要穩定的政策與成長的預算〉,1997/09/0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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